梅县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梅县区是广东省梅州市的市辖区,中央苏区县 [1] ,位于广东省东北部,环接梅江区,东邻大埔县,西界兴宁,南连丰顺县,北接蕉岭县。始建于秦朝,北宋开宝四年(971年),改敬州为梅州;民国元年(1912年)废除州府制,梅州改称梅县。2013年10月,国务院同意批准梅县撤县设区,与梅江区同属梅州市辖区并称梅城。2015年底,梅县区下辖新城办事、扶大高新区管理委员2个镇级建制单位和17个镇,355个村、33个居委会,总面积2755.36平方公里,总人口611638人。2016年,梅县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87.18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46.64亿元,第二产业中工业增加值57.82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72.82亿元,三次产业比重为24.9:36.2:38.9。梅州市梅县区有“文化之乡”、“华侨之乡” 和“足球之乡”之誉。先后被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县(区/市)”、“中国旅游强县(区/市)”、“中国民间艺术(山歌艺术)之乡”等。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2015年底,梅县区设新城街道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管理委员会2个镇级建制单位和程江、南口、畲江、水车、梅南、梅西、石坑、大坪、城东、石扇、白渡、丙村、雁洋、松口、隆文、桃尧、松源17个镇,下辖355个村委会、33个居委会,政府驻地新城街道宪梓南路13号。